【事件回放】
曹某于2012年7月6日入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崗位為銷售人員。2012年10月16日,該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并獲批準。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間,公司為曹某繳納了社會保險。
2013年9月12日,曹某主張上班途中摔傷,要求公司為其做工傷鑒定申請,公司以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予以拒絕。其后,曹某不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雙方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1月7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未支持曹某的申請請求。
曹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并稱:本人盡管于2012年10月16日提出過辭職,但此后并沒有離開公司,而是一直在公司工作,做銷售員。而公司一直為我上保險到2013年10月也可以證明這一點。為證明其主張,曹某提供了社保賬單、與“客戶”來往的短信、通話記錄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
公司辯稱,曹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并且已經獲得公司相關負責人批準,故雙方此后再不存在勞動關系,而為曹某上社保,是因應其個人要求,而且各項費用全由本人承擔。曹某離職后,確實存在給公司介紹客戶的情況,但公司就職人員均是朝九晚五電話銷售,出門需開具出門條,曹某提出辭職后,再未到公司工作,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提供的短信、通話記錄不能表述具體的時間、地點、對象,且公司不予認可,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證人未出庭,公司亦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雖然公司為曹某繳納了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間的社會保險,但繳納社會保險不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證據(jù)。綜上,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后員工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溫馨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不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證據(jù)。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辭職后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雙方勞動關系一直存續(xù),法院不一定支持。
盡管本案中用人單位贏了官司,還是要提醒以下幾點:
第一,用人單位不要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繳納社會保險,這種做法存在巨大法律風險。在我們掌握的案例中已經多有涉及用人單位“好心辦壞事”的情形。
第二,勞動關系終止后,如果雙方還有利益來往,應當簽訂相應的協(xié)議,以避免相關風險的產生。本案中,用人單位也自認,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曹某還有為公司介紹客戶的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如何定性?是勞務關系?還是委托代理關系?抑或是雇傭關系?無論以上哪種關系,如果雙方對履約風險約定不明,而又產生損失的,本案中的個人就可以基于合同之債或者侵權之債向公司主張賠償,而這無疑將增加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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