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們學習了工傷保險的待遇,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解 讀
故意犯罪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傷害或者惡意破壞、盜竊公司財務時受到的傷害,此類情況在公安機關調查確認為故意犯罪,受傷者是犯罪行為的請況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醉酒不是飲酒,醉酒標準為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醉酒”,須提供醫(yī)學證據表明職工醉酒,或者有證據表明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的行為失控表現,并導致事故發(fā)生。受傷者是醉酒或者吸毒狀態(tài)下受傷,即使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也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自殘是指傷害自己的身體并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員工自殘或自殺的行為由機關單位確定,如員工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14、15條規(guī)定情形,但經公安機關鑒定為自殘或自殺的情形,也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
需要強調的是,員工非因工負傷也可享受醫(yī)療期,即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yī)療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綜述,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發(fā)生意外都算工傷,職工利用工作機會實施故意犯罪,工作中喝酒、吸毒故意麻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為,自殘、自殺等導致的工作過程中的傷亡。具有故意性,其后果應由自己承擔,不屬于工傷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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